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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(奎文法院南邻)
 

经典案例

 

赡养案件代理词
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58条的规定,我受原告的委托和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担任其诉讼代理人,出席今天的庭审。接受委托后,经与委托人交流及与原告所属村委工作人员的沟通,结合今天庭审认定的事实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的相关规定,发表代理词如下:

一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”。第十五条规定: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”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可见,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,并且负有赡养义务的人,在履行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。

二、原告要求的赡养费(即托老费)客观真实、应予以支持。

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所在的养老院收费标准确定的。完全没有超出六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标准,老人甚至没有为自己主张一分钱的零用钱。原告已82岁高龄,体弱多病,没有任何经济收入,生活不能自理。在含辛茹苦把六个子女抚养成人后,在最需要儿女照料的时竟被遗弃街头。此情此景,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各位,请你们哪怕留出一秒钟的时间想一想为你们熬干了心血的老娘吧。在你们衣食无忧、酒足饭饱之时,在家人团聚、欢庆祥和的节日,有哪一个想起过你们的白发老娘还孤独地躺在养老院里!

“父母所欲为者,我继述之;父母所重念者,我亲厚之”。""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,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“十月胎恩重,三生报答轻”, 鸦尚有反哺之孝,羊且知跪乳之恩!不知今日坐在法庭上的各位被告作何感想!是否还会为白发苍苍的老娘每月几百块钱赡养费互不相让,争得面红耳赤?父母德高,子女良教。各位被告亦已为人父母,你们的所作所为,会给你们的子女留下怎样的反面教材?

综上所述,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。这与中华民族尊老、敬老的传统相符,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。原告已是耄耋老人,其要求也仅仅为求得最低限度的温饱。趁高堂健在,尽一分孝心吧,千万不要留下“子欲孝而亲不待”的遗憾。

以上意见,请求法庭能够给予充分考虑。

 

此致

奎文区人民法院

 

 代理人:方强 岳润德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0年4月18   

注:此赡养案件广受关注,潍坊电视台有过专题报道,案件虽然胜诉,但是老人的赡养问题未能彻底解决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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